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邱余玉貴 余中山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嘉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9,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