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 原告
- 邱余玉貴
余中山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嘉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9,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