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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謝仁棠

  • 原告
    邱余玉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邱余玉貴 余中山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嘉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9,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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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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