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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告
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榮德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平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2,73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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