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
- 原告
- 黃重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即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3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