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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謝仁棠

  • 原告
    黃重信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黃重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即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3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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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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