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黃重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即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3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文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