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瑞豐之最新戶籍謄本, 如被告陳瑞豐未居於戶籍地,並應陳報其居所或送達處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