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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告
王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瑞豐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陳瑞豐未居於戶籍地,並應陳報其居所或送達處所。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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