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 原告
- 王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瑞豐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陳瑞豐未居於戶籍地,並應陳報其居所或送達處所。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瑞豐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陳瑞豐未居於戶籍地,並應陳報其居所或送達處所。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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