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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謝仁棠

  • 原告
    王冠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瑞豐之最新戶籍謄本, 如被告陳瑞豐未居於戶籍地,並應陳報其居所或送達處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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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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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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