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 原告
-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吳美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兩造係因勞動契約涉訟,依原告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狀意旨,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姚銘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