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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鍾孟容

原告
賴怡潔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被告
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鄭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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