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原告
- 賴怡潔
- 訴訟代理人
- 陳俐均律師
- 被告
- 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
- 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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