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賴怡潔、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賴怡潔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被 告 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