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洪睿彬、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正宗、十鴻企業有限公司、洪少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洪睿彬 訴訟代理人 林慈慧 被 告 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宗 被 告 十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少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黃茂松律師 複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林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儀城」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正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