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睿彬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106元【計算式:65,000元+251,106元=316,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