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徐沛然
- 法定代理人賴正宗
- 被告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睿彬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106元【計算式:65,000元+251,106元=316,1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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