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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徐沛然

上訴人
即被告
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睿彬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106元【計算式:65,000元+251,106元=316,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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