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
- 債權人
-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源豐
上列債權人承源反光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承源反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彩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