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 債權人
- 邱廉博
- 債務人
- 承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珠
- 債務人
- 張睿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9年7月10日│500,000元 │109年7月11日│├──┼─────────┼───────────┼───────────┤│002 │109年7月20日│500,000元 │109年7月21日│├──┼─────────┼───────────┼───────────┤│003 │109年8月10日│500,000元 │109年8月11日│├──┼─────────┼───────────┼───────────┤│004 │109年8月31日│600,000元 │109年9月1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