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3號 債 權 人 彭淑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起緣百匯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郵局存證信函(內附股東與公司之借貸金額明細)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2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應補正提出借款新臺幣2,360,000元之相關事證,另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 213定有明文,請依上開規定查報債務人起緣百匯蔬果股份 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並改列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然該裁定分別於109年11月4日、109年12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