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89號 債 權 人 唐銘胃 債 權 人 陳曉燕 兼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債權人唐銘胃等三人因與債務人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唐銘胃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