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郁英即林淑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系從何年月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