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
- 債權人
- 柯宗騰
- 債務人
- 展煜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支票號碼:XT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其退票日係民國109年4月27日,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8年9月25日起算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