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
- 債 權 人
- 勝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福全
- 債 務 人
- 韋小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零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9年9月30日│1,585,574元 │109年9月30日│AG0000000 │├──┼─────────┼───────────┼───────────┼───────────┤│002 │109年10月31日 │1,055,358元 │109年11月5日│AG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