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柏成劉柔佁即劉怡欣即順裕堂金香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劉柔佁即劉怡欣即順裕堂金香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約金起訖日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500,000元        │109年8月22日起至110年3│           │自109年9月23日起至110 │ │  │            │月27日止       │           │年3月22日止,按左列利 │ │  │            │           │      1%     │率10%,自110年3月23日 │ │  │            │           │           │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            │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110年3月28日中國信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 │  │            │止          │商業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月)利率加碼2.62%按日 │算違約金       │ │  │            │           │計付         │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