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劉柔佁即劉怡欣即順裕堂金香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約金起訖日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500,000元 │109年8月22日起至110年3│ │自109年9月23日起至110 │ │ │ │月27日止 │ │年3月22日止,按左列利 │ │ │ │ │ 1% │率10%,自110年3月23日 │ │ │ │ │ │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 │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110年3月28日中國信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 │ │ │止 │商業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月)利率加碼2.62%按日 │算違約金 │ │ │ │ │計付 │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