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
劉柔佁即劉怡欣即順裕堂金香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附表:│├──┬────────────┬───────────┬───────────┬───────────┤│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 號 │ ( 新 臺 幣 )││││├──┼────────────┼───────────┼───────────┼───────────┤│001 │500,000元 │109年8月22日起至110年3││自109年9月23日起至110 ││││月27日止││年3月22日止,按左列利 │││││ 1% │率10%,自110年3月23日 ││││││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110年3月28日中國信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止│商業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 │││││月)利率加碼2.62%按日 │算違約金│││││計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