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5號債 權 人 顏志哲 債 務 人 江富義 債 務 人 鑫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軒 債 務 人 陳正祝即五福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