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 原告郭宗榮即禾盛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 債 權 人 郭宗榮即禾盛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郭宗榮即禾盛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劉冠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郭宗榮即禾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法人」與公司法人之「負責人」係不同主體,應區別之,不得混為一談。而本件聲請狀之債務人為「劉冠均」,其後卻載明「營業統編」;應收帳款對帳單上之客戶簡稱係「劉冠均」,惟出貨單上卻載明客戶是「上豐展業有限公司」,聲請人應具狀確認本件聲請欲向何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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