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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潘俊良

  • 當事人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債 權 人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良 上列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安郁即好牛牛排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好牛牛排館」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陳安郁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陳安郁」。 二、請提出陳安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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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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