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 債權人
-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俊良
上列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汪詠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好牛牛排館」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負責人非汪詠盛,債權人應陳報本件債務人是「汪詠盛」或「好牛牛排館」獨資商號
二、請提出汪詠盛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