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債 權 人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良 上列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汪詠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好牛牛排館」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負責人非汪詠盛,債權人應陳報本件債務人是「汪詠盛」或「好牛牛排館」獨資商號 二、請提出汪詠盛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