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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
    旺磊礦石開發有限公司李柏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債 權 人 旺磊礦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雯 債 務 人 李柏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11月15日   │214,000元       │108年11月15日     │KX0000000       │ ├──┼─────────┼───────────┼───────────┼───────────┤ │002 │108年12月15日   │500,000元       │108年12月16日     │KX0000000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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