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蕊禎 上列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展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匯款單據影本乙件,到院供查核。 三、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匯款單,尚無從證明債務人與系爭債務有何關聯?故請提出其他相關事證文件,到院供查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