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蕊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展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吳展榮發支付命令裁定,惟因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且債權人所提之匯款單,尚無從證明債務人與系爭債務有何關聯?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 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