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 債 權 人 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蕊禎 上列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展榮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敏如(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