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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債權人
酇侯資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酇侯管理顧問股
債權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孝賢
債務人
許耀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查債權人所提之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影本所載,其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9年2月20日、民國109年5月20日,故系爭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時所為之提示,當不生提示之效力,債權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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