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 債 權 人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109年3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935006890號函 廢止在案,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