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 債權人
- 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錦慧
上列債權人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胡國儀即晟榮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4款均有明定,本件聲請狀均未表明請求金額及確定請求之利率、請求原因及事實均未陳述,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晟榮企業社之負責人胡國儀(住彰化縣○○市○○里○○路00巷00弄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