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
- 債權人
-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阮厚爵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因與債務人施文雄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三富小貨車租賃行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三富小貨車租賃行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