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裕銘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聚荃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未敘明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