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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頂鑫電信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客戶編號EZ000000000000之保全契約書甲方為頂好電訊有限公司,後同編號之契約書所附之公司/商號資料異動協議書,甲方原為頂鑫企業社後變更名稱為頂鑫電信有限公司,惟所附資料並無頂好電訊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頂鑫企業社或頂鑫電信有限公司,若有異動協議書,請補正之。若此保全契約書請求對象非頂鑫電信有限公司,請撤回此部分之請求,並更正欲向頂鑫電信有限公司請求之全部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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