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蘇柏菖即蘇期昌、蘇姵亓即蘇珮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業於108年7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833438200號 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2日以 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補正,然該裁定於109年1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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