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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薛流湖、李雅慧(無特別代理權)
債務人
陳俊偉即閎光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4號│├──┼──────┬───────────┬────────────┤│編號│ 本金金額  │ 利息 │  違  約  金 │││ (新臺幣)  ├───────┬───┼───────┬────┤│││  期  間│年利率│  期  間│年利率 │├──┼──────┼───────┼───┼───────┼────┤│01 │269,166元  │自109年1月11日│2.1% │108年2月11日起│0.21%  ││││起至109年3月22││至109年3月22日│││││日止││止││││├───────┼───┼───────┼────┤│││自109年3月23日│1.83% │109年3月23日起│0.183% ││││起至109年5月10││至109年5月10日│││││日止││止││││├───────┼───┼───────┼────┤│││自109年5月11日│2.83% │自109年5月11日│0.283% ││││起至110年11月 ││起至109年8月10│││││10日止││日止││││││├───────┼────┤│││││自109年8月11日│0.566% ││││││起至110年11月 │││││││10日止││││├───────┼───┼───────┼────┤│││自110年11月11 │3.13% │自110年11月11 │0.6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02 │12,504元│自109年5月11日│2.83% │自109年5月11日│0.283% ││││起至110年11月 ││起至109年8月10│││││10日止││日止││││││├───────┼────┤│││││自109年8月11日│0.566% ││││││起至110年11月 │││││││10日止││││├───────┼───┼───────┼────┤│││自110年11月11 │3.13% │110年11月11日 │0.626%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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