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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 原告
    許晉溢即高昇土木包工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許晉溢即高昇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 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支票(票據號碼FF0547178號)1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為證明。惟依聲請人所陳述該紙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且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其受款人載明為「高昇土木包工業」,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 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 請與首揭要件不合,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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