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隆 上列聲請人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並改列適格之相對人。 (二)說明聲請拍賣之標的物是否已建築完竣,並證明拍賣標的已屬「定著物」,而為獨立交易及使用之不動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檢附相對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乙紙,請於前揭時間內對其陳述之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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