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壯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招 上列聲請人壯捷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壯捷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黃世岳(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