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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來

上列聲請人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在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鄭在佑所有員林市○○段000地號、6223建號第一類謄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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