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麗 代 理 人 李子琳 上列聲請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桑林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併 退台端所附受款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匯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