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26號
- 聲請人
- 陳曉燕
- 代理人
- 唐肇澧
- 相對人
- 輪速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志豪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本票附表:利息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1326號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提 示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8年9月16日 │65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7日 │未記載 │ │├──┼───────┼─────────┼───────┼──────────┼────────┼──┤│002 │109年1月1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月19日 │未記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