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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64號

聲請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VO CONG HUNG(中譯:武功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9,055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79,055元,顯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並請查明尚欠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7,995元,若有誤繕,請一併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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