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64號
- 聲請人
-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VO CONG HUNG(中譯:武功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9,055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79,055元,顯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並請查明尚欠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7,995元,若有誤繕,請一併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