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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85號

聲請人
李金樹
相對人
彰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 │├──┼───────┼─────────┼───────┼──────────┤│001 │105年9月4日 │5,000,00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7月1日 │├──┼───────┼─────────┼───────┼──────────┤│002 │105年9月4日 │5,000,000元 │107年12月30日 │108年1月1日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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