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宜 上列聲請人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麗珠即業滿盈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業已清償之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元,究係清償何張本票之部分金額?(請註明票號與清償金額) 二、請提出業滿盈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張麗珠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