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64號聲 請 人 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宜 相 對 人 張麗珠即業滿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2464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001 │107年5月15日│60,000元 │8元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30日 │CH750177 │ │ ├──┼──────┼──────┼──────┼───────┼───────┼─────┼──┤ │002 │107年5月15日│60,000元 │60,00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6月30日 │CH750178 │ │ └──┴──────┴──────┴──────┴───────┴───────┴─────┴──┘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