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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聲請人
曾治為
相對人
景新園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魏于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魏于任」之記載,應更正為「魏于壬」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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