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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1號

聲請人
泰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台端取回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40號提存物之同意書(原所提同意書關於鈵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祥之印文與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印文均不符,應提出與公司變更登記表印文相符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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