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泰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台端取回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40號提存物之同意書(原所提同意書關於鈵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祥之印文與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印文均不符,應提出與公司變更登記表印文相符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