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廖欽祥即隆祥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208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8年度裁全字第602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年度存字第2089號提存事件提存,並聲請臺中地院對相 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且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602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400,000元為擔保,以臺中地院108年度存字第2089號提存後,聲請臺中地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647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又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強制執行,並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經本院以彰院曜民慧109年度司聲字第190號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2日之期間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等情,有臺中地院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