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原告鄭曉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58號聲 請 人 鄭曉婷 ○○○○ 號 上列聲請人因霖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霖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務尚未完全清償,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2 號及109年度司聲字第4號卷宗及109年度司聲字第240號裁定書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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