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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王鏡明

  • 原告
    吳月珍
  • 被告
    何西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吳月珍 被 告 何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萬2431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以: ㈠兩造於民國70年1月18日結婚,嗣於109年3月19日經本院調解 離婚成立。兩造婚後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原告之婚後財產詳如附表一所示,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422,122 元,被告之婚後財產則詳如附表二所示,財產總額為4,666,983元,此外,兩造目前同住之彰化縣○○鎮○○路○段00號房屋 (下簡稱系爭房屋),為兩造婚後共同出資興建,並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系爭房屋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各1/2。是被告之婚後財產多於原告,兩造均無債務,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差額2,122,431元【計算式:(4,666,983-422,122)÷2=2,122,430.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兩造自94年至今都是住在系爭房屋,系爭房屋沒有權狀,被告雖登記為系爭房屋之起造人,惟原告也有出資興建,蓋房子的時候,被告的郵局存款剩下十幾萬,不超過15萬,用被告父親土地抵押借款25萬;剩下的由原告跟原告母親、妹妹借錢各35萬,印象中蓋這房子總共花了110幾萬。被告未交 代婚後薪資所得存於何處。被告於凱基銀行之基金,係被告一次領取之退休金所投資,被告婚後工作薪資存款去向不明。被告宣稱其於81年至88年1月期間,每月都有給原告3、4 萬元,並非事實。自78年間,長子出生後,被告就多次中斷給原告生活費。原告的帳戶就是富邦銀行跟富邦證券,沒有其他銀行帳戶,保險部分,是原告幫被告保的新光壽險,被告罹患癌症時,原告有領60萬,其他就是被告往生後才能領的壽險。 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22,431元。。 二、被告之答辯則以: ㈠自77年蓋系爭房屋,迄至109年之房屋稅、修繕、增建、電費 、自來水費等費用,及原告之健保費迄至109年2月止,都是被告繳納。81年至88年1月期間,被告每月有給原告3至4萬 元;87年至95年,被告共給原告169.5萬元。被告於93年因 車禍肇事,要分擔50萬元賠償金,嗣於95年9月24日檢查發 現罹患胃癌第四期,並住院接受開刀化療,後於97年9月1日辦理退休,一次領退休金,退休後無薪資收入,但每月至少有給原告生活費5,000元,並於99年10月將豐田商旅車過戶 給原告。被告領了退休金後,就是買基金、買車,被告目前胃癌四期、沒法工作,每月僅靠被告名下之凱基銀行投資基金利息4,658元、被告妹妹何霜名下(被告所有)之凱基銀 行投資基金利息8,366元,但上開基金益,逐年逐月漸少, 及被告之國民年金4,950元等收入過活(總計17,974元), 扣除每月給長子何誯宏生活費5千元後,僅剩12,974元,根 本入不敷出,不足就由凱基銀行定期或保險領出來用。目前被告在凱基銀行資產總額為1,749,800元(被告帳戶507,593元、何霜帳戶1,242,207元),加上中華郵政帳戶存款15,578元,共計1,765,378元。被告購買的基金目前都是虧損,何霜那部分的投資金額是180萬元,現在應該沒有100萬元,被告的部分是3筆,投資金額71萬元,剩下不到30萬,被告退 休後靠基金配息維生,一個月大約1萬元,有時候還不到1萬。被告還有一台豐田VIOS、一台中華小貨車、系爭房屋,土地是父母給被告的,被告名下帳戶只有員林凱基銀行(購買南非、美國、澳洲基金)、埔心太平郵局。 ㈡當初蓋系爭房屋原告有出錢沒錯,但被告不記得原告出多少錢。系爭房屋是農舍,農舍跟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分開,房子原本就是用被告名義申請的,被告有使用執照,系爭房屋之基地為被告的名義。土地是被告父親贈與的,不能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房屋是農舍,跟土地不能分開,房屋也不能分。被告沒有負債。被告在凱基銀行的存款、投資、保險總資產應是2,528,134.35元,包括被告妹妹何霜的資產總共有三百多萬元。何霜在凱基銀行的存款、投資也是被告的,被告用何霜的名義做投資,因為被告退休金超過200萬,為了 幫兒子申請補助,所以部分資金移到妹妹何霜200萬元,結 果後來也沒申請到補助。除了凱基銀行外,被告並無在其他銀行進出,之前埔心太平郵局帳戶有扣水電費,現在都在溪湖郵局扣繳健保費、水電費,被告就只有凱基銀行跟溪湖郵局而已。被告的凱基帳戶有定期存款15萬元,被告有保險還在繳,保險價值二百多萬元,原告自己也有保險。基金是用何霜名義,儲蓄保險是凱基銀行代理的。被告在凱基銀行只有基金,定存是剛開戶的時候,現在沒有了。此外,被告名下有兩部車,其中車號0000-00汽車,後來用何霜兒子的名 義再轉售賣15萬,該部車已經過到別人名下;另一部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被告是花四十幾萬元買的,被告身體不好要開車去看醫生,小貨車視線比較好。MYJ-3055重型機車、捷安特電動腳踏車,均為被告所有,同意列入被告之婚後財產,捷安特電動腳踏車買的時候是22,800元,MYJ-3055機車是108年11月買的總價49,000元,舊車折抵9千,被告付4萬元買的。被告現在就靠國民年金4,950元及基金每月一次配息收益(平均基金利息都是1萬1千多元)這兩樣收入維生,沒有其他財產,還要負擔水電費、房屋稅、紅白包, ㈢記憶中,被告於兩造婚姻中支出:房屋增建及整修費552,240 元、三女何金萍學費78,000元、長子何堃宏學費77,700元、購買豐田瑞獅轎車500,700元;原告與埤頭老鄉長車禍擦撞 修車費30,800元、車禍賠償538,600元、被告醫療支出104,200元、購買豐田VIOS1.5轎車47萬元、購買光陽125CC機車4 萬元、捷安特電動自行車22,800元、中華貨車487,000元。 被告的財產就這樣,原告要怎麼拿就怎麼拿。原告新光人壽有保險100萬,被保險人是我,當初被告罹癌時,原告已領 了60萬,等被告死掉後,原告還可以領40萬。看原告要怎麼樣?被告終究還要生活啊。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同法第1030條之4固有明文,惟提起離 婚之訴後,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其效果實與因判決離婚解消婚姻關係者無殊。故基於前述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即已動搖,難以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之同一立法旨趣,於訴訟中因調解或和解成立而離婚者,關於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價值計算之準據時點,自應等同「因判決而離婚」者視之而無差別處理之必要,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現存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亦應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論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70年1月18日結婚,婚後未以書面訂立 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夫妻財產制,原告嗣於109年2月25日起訴請求離婚,兩造並於109年3月19日經本院調解離婚成立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司 家調字第115號調解筆錄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 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兩造現存之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計算,應以109年2月25日即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時為基準時點。 ㈢原告婚後財產之計算: 原告主張其於109年2月25日本件起訴時,婚後財產總額為422,122元(財產項目、價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無債務等 情,業據其提出汽車行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存款餘額證明書、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富邦綜合證券員林分公司集、資、券庫存明細表等件為證,並有彰化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9年8月6日函附之車輛鑑定證明書、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函附之投保簡表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㈣被告婚後財產之計算: 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2月25日本件起訴時,婚後財產總額為4,666,983元(財產項目、價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並無債 務等情,業據被告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縣溪湖鎮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自用農舍使用執照、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凱基銀行109年2月綜合月結單(含被告與被告妹妹何霜之帳戶)等件為證,並有彰化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9年8月6日函附之車輛鑑定證明書、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9年10月28日函附之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0日函附之保單資料、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函附之投保簡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8日函附之保 單明細表附卷可稽。復經被告到庭表示:伊之妹妹何霜在凱基銀行的存款、投資也是伊的,伊用何霜的名義做投資,何霜那部分的投資金額是180萬元,伊部分的投資金額71萬元 ,伊退休後靠基金配息維生,現在一個月大約只剩1萬多元 。伊的凱基銀行帳戶有定期存款15萬元,伊有保險還在繳,保險價值二百多萬元。此外,伊名下有兩部車,車號0000-00汽車,後來用何霜兒子的名義再轉售賣15萬,該部車已過 到別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是伊花四十幾萬買的。MYJ-3055重型機車、捷安特電動腳踏車均為伊所有,同意列入伊之婚後財產,捷安特電動腳踏車買的時候是22,800元,MYJ-3055機車是108年11月買的總價49,000元,舊車 折抵9千,伊付4萬元買的。當初蓋系爭房屋原告有出錢沒錯,但伊不記得原告出多少錢。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是父母贈與伊的。伊並無債務等語明確,另據證人何霜到庭證稱:「(問:車牌號碼0000-00這輛車,被告有沒有賣給你?)沒 有。(問:有無過戶給你?)原本有過戶,但後來被告又遷回去了。(問:你有沒有拿錢給被告?)沒有,原本我要買給我兒子用,但我兒子說人在軍中,沒有用,所以我才又跟被告講說把車遷回去。(問:之後有沒有再把車過戶給被告?)0003-L9沒有再過戶給被告,我是把車子遷回去給被告 ,我不知道被告將車子遷去賣。(問:被告有沒有用你的名義在凱基銀行買賣基金?)有。時間是十幾年前了,當初被告說暫時過戶到我這邊。(問:當時被告是否已經退休了?)退休了,他說這筆錢是他的退休金。(問:你有無經手基金出入?)沒有,都是被告經手的,我完全沒有經手,這筆錢是被告的退休金,被告要靠這筆錢生活,存簿、印章都在被告那邊。(問:你有無其他金融帳號借給被告使用?)沒有。(問:你的凱基銀行的帳戶,只是借給原告使用而已?)對。(問:你有無獲得什麼好處?)沒有。基金十幾年沒有賺錢,如果是我,早就領出來花用了。我們只是兄妹,哪有什麼利益。(問:凱基帳戶裡面有沒有定存?)沒有。」等語,原告之主張,應非虛妄。被告固辯稱伊基金價值餘額(浮動)大幅度減少,現值不到當初三分之一或者更少;每月的基金配息只剩下約一萬餘元;保險未到期,將來供養老用的,也需每按期支付;也需提領生活費開支等語,惟此與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基準點並無絕對關聯;否則,當事人於訴訟中,自當會移轉或處分(清空)其財產,且毫無基準點(若基金大漲,可否依該現值?)可循;被告所辯,於法尚不可取,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㈤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原告之婚後財產總值為422,122元,被告 之婚後財產總值為4,666,983元(關於彰化縣○○鎮○○路○段00 號房屋部分,因該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而依彰化縣溪湖鎮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自用農舍使用執照之記載,系爭房屋之起造人雖登記為被告,然依兩造所陳,兩造均有出資興建,惟本案無從證明兩造之出資比例各多少,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推定系爭房屋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各 為1/2),又兩造均無婚後負債,是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取得而現存之婚後財產,剩餘財產差額為4,244,861元(計 算式:4,666,983-422,122=4,244,861)。從而,原告依民 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1/2,即212萬2,431元【計算式:4,244,861×1/2=2,122,430.5】,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於本件判決之結果均無影響,自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一: 編號 原告之婚後財產項目 (以109年2月25日為計算時點) 金額或價值(新臺幣) 1 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 8,000元 2 溪湖郵局存款 11,204元 3 台北富邦銀行員林分行存款 2,615元 4 富邦綜合證券公司證券帳戶股票資產 232,142元 5 新光人壽保單 168,161元 6 彰化縣○○鎮○○路○段00號房屋(權利範圍1/2);現共用中。 未鑑價 共計 422,122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告之婚後財產項目 (以109年2月25日為計算時點) 金額或價值(新臺幣) 1 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 15萬元 2 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0) 32萬元 3 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0) 49,000元 4 捷安特電動腳踏車(型號EA-101) 22,800元 5 埔心太平郵局存款 6,932元 6 凱基銀行員林分行存款(何西龍之帳戶) 168,821元 7 凱基銀行員林分行存款(何霜之帳戶) 178,300元 8 凱基銀行基金(何西龍之帳戶) 520,857元 9 凱基銀行基金(何霜之帳戶) 1,179,808元 10 南山人壽保單(價值) 776,264元 11 新光人壽保單(價值) 637,384元 12 中國人壽保單(價值) 656,817元 13 彰化縣○○鎮○○路○段00號房屋(權利範圍1/2),現共用中。 未鑑價 共計 4,666,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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