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崗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溪湖鎮湖南國民小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5,8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