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虹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虹萱 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吳曉玟 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本件聲請人於民 國109年11月11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有本院收狀章為據, 已逾調解不成立日起20日,故仍應補繳聲請費) 二、請補正釋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信用貸款時間及目的,資金流向)、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7年11 月12日起至109 年11月1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四、寶萱早餐店、萱華早餐店是否為聲請人及配偶經營之早餐店,每月營業收入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據。 五、請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並詳載每月支出項目、數額?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如需撫養親屬,請提出親屬之戶籍謄本及每月扶養費用明細、證據。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最新交易明細(自行補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