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梁勇吉
- 代理人
- 張仕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梁勇吉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梁勇吉自民國109年7月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規定,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二、經查,債務人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0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債務人於108年12月20日提出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是本件應審酌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情形。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於107年10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受領薪資(含加班費、薪資、津貼、獎金、年終獎金)共新台幣(下同)825,820元,平均每月薪資為68,818元(825,820元÷12月,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薪資證明在卷可稽。債務人主張合法加班時數外之加班費不應列入收入計算,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不符,尚無可採。又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雖主張聲請前2年間之每月必要支出為30,921元(個人14,921+扶養2名子女16,000元)。惟其僅提出108年2至3月間電信繳費通知、108年3月電費繳費通知及2名子女學生證,未就該支出之必要性為釋明,且無其他支出提出證明文件。爰審酌債務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而聲請更生程序理應較一般人更撙節支出,勉力清償債務,以示清理債務之誠意,故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該最低生活費1.2倍核定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4,866元(12,388×1.2)。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與配偶各2分之1),核定債務人扶養2名子女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4,866元(12,388×1.2×2×1/2),總計債務人及受扶養之2名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9,732元(14,866+14,866)。是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之2名子女所必要生活費用29,732元,每月剩餘39,086元(68,818 -29,732)可供清償。如於一名子女畢業後,每月剩餘46,519元(68,818-14,866-7,433),2名子女均畢業者,每月剩餘53,952元(68,818-14,866)可供清償。又債務人之財產有一輛汽車(3123-HT)及2輛機車(MU6-632、7GP-579),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該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27,000元,如列入更生方案平均清償,每期可增加清償金額為375元(27,000元÷72)。總計債務人有支出扶養費及未支出扶養費每月可提出清償之金額分別為39,461元(39,086+375)、46,894元(46,519+37 5)、54,327元(53,952+375)。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之金額分別為每月35,515元(39,461×9/10)、42,205元(46,894×9/10)、48,894元(54,327×9/10)以上。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分三階段,清償金額分別為每月2,000元、10,000元、18,000元,不能認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已盡力清償之情形,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本件不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即無庸審酌有無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之情形,併予敘明。
四、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經可決,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情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